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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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同?

答: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照明建设与发展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为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维护提供指导和法规依据。

城市照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局部区域照明建设与发展提出进一步控制要求,详细确定建设用地照明的各项控制指标。

城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某些城市重点地段的照明建设提出概念性规划设计,用以更加准确直观的反映城市照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意图,指导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


2、城市照明规划和设计业务如何收费?

规划类:

设计类

3、光污染是什么?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

光污染人工光各种有害影响总和的通称。

城市光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天文观测、人体身心健康和自然界生态平衡,同时还会造成城市资源的大量浪费,加重城市经济负担。

光污染的限值措施主要有:

1. 应根据被照对象所在区域、照明对象特点及照明需求等进行照明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进行室外照明设计时,应对潜在受干扰对象进行干扰光影响的分析评估。

3.景观照明的动态图案、变化频率、色参数、光谱功率分布及强度等应与环境协调;除商业区和文化娱乐区之外,不宜设置频繁变换图案的动态照明设施。

4. 对具有混合反射特性的建筑立面设计景观照明时,如果墙面反射比中的镜面反射分量超过50%时,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5. 城市广场或步行街照明的干扰光限制应符合JGJ/T163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6.景观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方式时,照射到被照区域外的溢散光,应符合JGJ/T163中相关条款要求。

7.城市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的溢散光不应大于15%。

目前,我院主编的国标《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已经发布实施,我中心能够依托院的科研力量对外开展对潜在受干扰对象进行干扰光影响的分析评估业务,如北京地标中国尊、广州地标小蛮腰等建筑的景观照明光污染评估工作。